台北市一名化名阿輝的男子,被控於去年12月間在大安森林公園無障礙公廁內強制性交一名女子。案件經檢方依刑法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但法院審酌監視器畫面、驗傷結果與雙方互動後,認定證據不足,難以排除兩人合意性行為的可能,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市一名化名阿輝的男子,被控於去年12月間在大安森林公園無障礙公廁內強制性交一名女子。案件經檢方依刑法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但法院審酌監視器畫面、驗傷結果與雙方互動後,認定證據不足,難以排除兩人合意性行為的可能,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內容,雙方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案發當天先共進晚餐,隨後一同步行前往大安森林公園。女方向檢方指控,自己在明確拒絕下遭阿輝強行拉入無障礙公廁,並在過程中持續閃躲與抗拒,事後更指稱對方將體液留在她的臉部。女方提供對話紀錄、驗傷單與心理諮商資料作為佐證。
不過,法院調閱案發前的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雙方步行途中互動自然,並無明顯拉扯或掙扎。影片顯示,阿輝以手環抱女方腰部,女方則回抱並輕拍對方背部,兩人步伐一致走向廁所。案發後雖有驗傷紀錄,但並未發現外力造成的明顯傷勢。
法官指出,依無罪推定原則,刑案必須有足以補強的客觀證據,不能僅憑單一指控即認定成立。女方所提出的對話與心理諮商證明屬事後描述,難以構成具體補強證據。綜合監視器畫面、雙方通訊內容、醫療資料與案發前後互動,全案無法排除女方當時係基於自願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法院因此判定阿輝無罪,但仍保留案件上訴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