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職籃工會稍早正式針對PLG楊敬敏、戴維斯懲處事件做出聲明,並強調PLG聯盟在聲明中的「強烈建議球團於禁賽期間不予支薪」作法,已經跟我國勞動法規精神相違。
以下為職籃工會聲明:
有關P. LEAGUE+聯盟於11月9日對新北國王球員進行之紀律處分,本會認為運動組織之內部懲戒仍應依組織章程規範並以合乎基本的法律原則執行,如本會會員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欲進一步釐清,本會將會進一步提供必要協助。
依P. LEAGUE+賽務章程第2.2.2.3規定揭示:「紀律委員會之會議由執行長於爭議案件發生後三日內召集,由執行長應敘表明會議目的與及召集理由召集之,通知各委員,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之人士到場陳述意見。」然查P. LEAGUE+聯盟於11月9日公布之處分,相關事件均發生於今年六月及七月,且該時點之聯盟行政團隊並未於獲悉事發當下召開紀律委員會進行懲處,如現再行處分,或有衍生違反聯盟自身規定,並致使整體秩序陷於不確定之狀態。
再者,本次事件中紀律委員會召開時是否有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釐清案情,綜觀本次紀律處分均未提及,本會對前述狀況亦同樣抱持疑慮。
同時,聯盟現行並未於賽務章程中定有禁賽期間的支薪規範,於聲明中「強烈建議球團於禁賽期間不予支薪」作法,與過去聯盟發生的紀律懲處並不一致,球員禁賽期間是否支薪仍應訂定一定的標準,而扣薪作為與我國勞動法規精神相違之作法,更應有明文之規範。
最後,本會再次強調,本會理解職業運動員肩負的社會責任,針對球員之違規違紀行為之處理,球員自須面對聯盟和所屬球團對違反規定者進行懲處。值聯盟新任團隊上任之際,本會善意提醒聯盟仍應遵守自身所訂定的規章,懲處的程序和內容亦應符合基本法律原則,確保球員之申訴救濟或仲裁機制完善,而後續相關制度訂定過程如能邀請工會共同參與,則更能落實勞資對話精神,為聯盟建立更制度化之規章框架。